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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塌房事件折射建筑业制度漏洞

http://bj.house.sina.com.cn/biz/  2009年07月03日17:39  21世纪经济报道
上海塌房事件折射建筑业制度漏洞
上海塌房事件折射建筑业制度漏洞

  【核心提示:“塌房门触目惊心的现实,足以让公众开始正视现行制度的执行问题。值得指出的是,影响建筑工程相关制度执行的最主要因素是经济因素,是参与各方之间千丝万缕的经济潜规则。】

  出现整栋倒塌的上海市闵行区楼盘——莲花河畔景苑,被网友戏称为“楼脆脆”。戏言可一笑了之,但这次“楼脆脆”折射甚至是暴露了当前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和制度执行中存在漏洞,像其赤裸裸的倒塌一样。

  上海市跃平律师事务所主任杜跃平,是上海“塌房门”发生后,最先主动从法律人士的专业角度向外界发出声音的社会人士之一。他告诉记者,在长期的从业工作中,他不断发现现行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但并没有足够冲击力的事件发生能让公众重视这些问题。

  “‘塌房门’触目惊心的现实,足以让公众开始正视现行制度的执行问题。值得指出的是,影响建筑工程相关制度执行的最主要因素是经济因素,是参与各方之间千丝万缕的经济潜规则。”

  7月1日,包括五合国际集团总建筑师萧世荣、上海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委员会委员宋安成在内的多位国内知名建筑业及相关业内人士在搜狐网焦点房地产网主办的论坛上均表示,不管最终的具体倒塌原因是什么,现行制度和制度的执行,都应在“塌房门”中汲取经验、查漏补缺。

  重新审视现行制度

  对于现行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和制度执行一直存在但并未引起重视的弊端来说,上海倒塌房屋具体的原因,已经变得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借社会公众的注意力如此聚焦的时机,曝光这些弊端,寻求解决之道。

  “首先,可以从现行的制度规定中,找出可能出现问题的制度漏洞。”在多年从业经历中,杜跃平对现行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和执行存在的问题,有着系统的认识。

  “我所指出的制度及执行漏洞的每一条,基本上在我实际接触的案例中,都可以一一对应找到事例。”

  根据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发布《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新设了以建设方为责任主体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据了解,在整个质量管理环节中,第一项是报建程序,建设方取得《建设工程项目IC卡》;第二项是施工合同的交易程序,或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进行合同备案。同时,建设方要按年限将不低于30%的建设资金打入施工方账号。

  杜跃平指出,在这个资金来往环节,往往出现问题。由于建设方压低合同价,又会采取施工方垫资作法,就留下了质量问题的第一个缺口。像目前已经披露的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目情况,也证实了其存在资金缺口的极大可能性。

  而资金缺口,往往就是诱发随后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源头因素。

  第三项是报监程序,引入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的机制;第四项主要是申领施工许可证;第五项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程序。在竣工阶段之前,依工程进度,在每一个阶段有《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另有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的备案。

  “在这些过程中,勘察、设计、监理原本应是主导方,但因为建设方的资金支付对价因素,在整个工程中,主导方往往易主,谁出钱谁做主。”杜跃平披露,另一方面,各方从市场中拿到建设工程参与的相关合同并不容易,这就导致建设方在支付对价的时候,往往对其他参与方进行压价。

  受压价影响,比如勘察方岩层取样就会少挖几个洞、缩短深度、拉大间隔也小些;设计方在80厘米直径还是60厘米直径的桩基之间,就会选60厘米直径的桩基。

  “因勘察带来的深度不够,取样点不多,会带来设计时桩的直径不够大,桩深度不够,桩分部密度不够等问题,埋下工程质量隐患。”杜跃平指出。

  而桩基则是此次上海房屋倒塌原因调查中最受关注的。从梅都公司倒塌房屋现场的桩基可以基本判断,该楼盘选用的是预制桩,并非现场制作,价格便宜,但很“脆脆”。

  一位建筑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实际运作中,建设方恰恰变成了勘察方、设计方的主导者。

  “业内有类似的谈资:该采用80公分桩基的,以60公分桩基取代而不倒,就是本事。”

  经济潜规则:制度毒瘤

  最关键的是验收阶段存在的问题。而恰恰在这个阶段,经济潜规则的制度毒瘤危害巨大。

  在这个过程中,往往是建设方自行组织,首先是《桩基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阶段,要有《基桩低应变动测报告》、《基桩静载荷试验报告》,然后是《基础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阶段。最后是地上的楼层主体结构分项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这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桩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和《竣工验收表》的制作和完成由建设方组织,然后是在质量验收意见一栏,由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意见。这样出炉的意见往往在真实、规范方面存在漏洞。”杜跃平直言。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建设方组织竣工验收组,再出具《参建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这个过程中,“经济潜规则”往往发挥重要影响。

  杜跃平分析,在分项、分部验收时,施工单位往往有巨额垫资,又要尽快拿到桩基、基础等分项的工程款,其施工企业质量部门不会盖质量“不合格”之章;设计单位还有设计尾款,没有拿到手,监理单位还有合同款未到位,他们也不会盖“不合格”之章。

  值得注意的是,质量监督站仅仅是收具《证明书》的备案而已。在所有分项、分部完成后,进入到自行竣工报案时,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各自三类报告,因一己之利,鲜见有出具否定报告的。

  “这样,分项、分部和总竣工就依赖企业主体自律,行业协会自律的,但主要是依赖这些主体的良心自律。”杜跃平认为,这样的制度执行下,危机四伏。

  据记者了解,在上海倒塌房屋这一案例中,勘察、设施、施工、监理四个单位,均在桩基、基础的《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上签署意见、盖章,楼房已销售自行报案验收也完成,而房屋最终倒塌的事实,恰恰证明了看似完整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执行其实存在很多疑问。

  萧世荣坦言,但从制度本身出发,每个行业的制度存在很多漏洞的可能性并不大,在建筑工程领域,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都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取得资质,有市场准入,且终身责任制。问题主要出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不力。

  “要说制度上最大的缺陷就是监理制度。”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卫新表示,我国的监理是备案制而不是审批制,监理单位没有否决权,不像美国等国家,监理单位拥有否决权。

  杜跃平建议,在建筑工程的多个阶段的关键环节,应该引入如专家论证会这样的制度。而在监督监测参与的主体中,应适当增加第三方专家、媒体等社会监督机构及业主代表等人员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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